关于第23888583号“小蕉点XIAOJIAOD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蕉点XIAOJIAODIAN 23888583

阅读:106489 2023-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优色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23888583号“小蕉点XIAOJIAOD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蕉内Bananain”作为申请人的主推品牌,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

  申请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优色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23888583号“小蕉点XIAOJIAOD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蕉内Bananain”作为申请人的主推品牌,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对“蕉内”享有在先商标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7735081号“蕉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被申请人大量囤积、摹仿和抢注他人已经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所述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向淘宝、拼多多侵权商家发送的法务函;

  2、申请人在先商标“蕉内”及“Bananain”在中国的注册情况;

  3、关于申请人销售情况的文章;

  4、申请人天猫店内单品销售情况;

  5、申请人微博首页;

  6、申请人产品的评价页面、搜索结果页、相关报道;

  7、申请人产品包装、吊牌等;

  8、引证商标产品包装合同及发票;

  9、行政决定书及裁定书;

  10、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裤;内衣;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袜;帽;鞋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内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小蕉点”及对应外文“XIAOJIAODIAN”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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