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4452号“有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65350号“有赞美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程序,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被子出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水产养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被子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