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钊诣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对第54785037号“Baby Carri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BABYCARE”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135087号“Babycare”商标、第48621758号“Babycare”商标、第37659314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39011882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39006712号“bc babycare”商标、第32817965号“babycarekids”商标、第48693790号“育兒世家 BABYCARE FAMILY babycare famil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完税证明;
2.申请人品牌宣传使用证据、所获荣誉;
3.公益活动资料;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5.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28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泳池(娱乐用品)、轮滑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三、七的初步审定公告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六的初步审定公告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核(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泳池(娱乐用品)、轮滑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均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轮滑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指)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轮滑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aby Carrier”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英文“baby car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