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HAR PRODUCTS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5类第1667918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经申请人提交国际删减变更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经核准后的“替他人推销以下特色的商品:乐器、琴弓、弦、乐器箱、散页乐谱、书籍、以音乐表演或音乐教学为特色的预录制的CD盘”服务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