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全媒通舆情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51286号“全媒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检索截图、财务报表、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媒体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是商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因此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是否享有其他知识产权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