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801656号“象遇因你而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象遇因你而悦 68801656

阅读:112379 2023-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易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甄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01656号“象遇因你而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对在先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传达着申请…

  申请人:合肥易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甄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01656号“象遇因你而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对在先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传达着申请人深刻内涵,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象遇因你而悦”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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