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毛熊管家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科预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51393911号“熊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经营范围,恶意囤积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多件商标是对他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抄袭,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搭便车、攀附、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将淡化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申请书理由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其他商标信息等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0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