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安市新雅步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安市新雅步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719712号“路虎•名将 LUHUMINGJ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虎•名将 LUHUMINGJIANG”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4861号、第3310795号“LAND ROVE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工作服;帽;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路虎”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19712号“路虎•名将 LUHUMINGJI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