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高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5248号“威高血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2147号“威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非医用监控装置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