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肤丝特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7018号“SKINSTITUT WHERE GREAT SKIN LI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9194492号“SKINTIT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4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申请中由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裁定对其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