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力德(苏州)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7196号“欧力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8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筛分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夹盘(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584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筛分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夹盘(机器部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