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瑞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对第48325936号“劈波斩浪的哥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披荆斩棘的哥哥”是申请人首创且具有独创性的综艺节目影像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422784号“披荆斩棘的哥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其在明知申请人及其知名品牌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知名网红名称、知名综艺栏目名称等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四、其他相类似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相关决定书;申请人关系证明及商标授权书;申请人年度财务数据资料;申请人节目播出清单、节目介绍、节目播放量等资料;申请人相关服务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申请人衍生品设计委托合同;申请人相关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截图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恶意,为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的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餐厅相关图片资料、水电费缴纳记录及网页宣传截图资料。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41类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在先申请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六十二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凯迪赫菲”、“饿了团”、“度蒙”、“披荆斩棘的哥哥”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劈波斩浪的哥哥”与引证商标“披荆斩棘的哥哥”在文字构成形式、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调整范围,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至本案审理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六十二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凯迪赫菲”、“饿了团”、“度蒙”、“披荆斩棘的哥哥”等在内的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