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23126号“第七牌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第七牌匾 49423126

阅读:140885 2023-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成添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8日对第49423126号“第七牌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柒牌SEVEN7”商标在全国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成添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8日对第49423126号“第七牌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柒牌SEVEN7”商标在全国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65045号“柒牌 SEVEN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12099号“柒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长期抢注、模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厂房厂貌;

  2、申请认定驰名的商标注册证和最早、连续使用证据;

  3、申请人及其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证据;

  4、申请人品牌产品市场覆盖情况证据;

  5、申请人商标广告宣传的证据;

  6、申请人及关联企业2018-2020年经济指标证据;

  7、申请人商标维权及国内外保护注册情况;

  8、申请人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成品衣;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运动鞋;帽(头戴物)”。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第七牌匾”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柒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柒牌”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关于抢注之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则对此主张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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