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溪榜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0610号“X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8262号“X 6”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申请人:东莞市溪榜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0610号“X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8262号“X 6”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