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312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7343122

阅读:77993 2023-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蓝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43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574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蓝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43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574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百度百科对其软件的介绍、网络软件库各版本对其软件的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实地调查及网络搜索等方式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如下证据(复印件形式):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信息;2、百度百科上关于“轻视频”的信息;3、易速软件园、i苹果助手等网站上关于“轻视频”APP的介绍信息;4、被申请人官网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是否使用无关,其提交的轻视频APP中的软件图片与申请人查询到的图片不符,该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百度及安卓手机软件商城等网站上关于“轻视频”的搜索页信息及视频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蓝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案证据1、2、4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3中体现的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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