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虞瑞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边介户外运动俱乐部(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对第37539986号“骑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汉字为不规范书写字体,其书写形式易误导相关大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类别没有涵盖在其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内,其注册多件商标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的目的,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主观恶意明显,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图书出版;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体育比赛;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由经艺术设计的中文“骑迹”构成,不构成对汉字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亦无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