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碳克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精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94174号“碳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用词汇,而是由申请人臆造而成,是具有独创性的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已注册商标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碳克”,该标志所包含的“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