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占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80451号“古运粮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61843号“古运街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未判定为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古运粮品”,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