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28853号“挖矿达人挖挖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计划发行的一款游戏名称,并非中文固有词,并非对指定商品的固有特点的惯常描述,并未缺乏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申请人经过经营和发展在互联网游戏科技领域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挖矿达人挖挖挖”,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