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威震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81270号“威震 W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5298号“威震”商标、第32078263号“藏王贡及图”商标、第40546717号“众威光影及图”商标、第67341050号“文仔叔叔 UNCLE VINNIE及图”商标、第27418090号“震威武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上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