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79651号“国源地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国源”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已使用近二十年,已经和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联系,不具有不良影响。申请人放弃在“质量控制;气象信息”服务项目上的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13607号“国源”商标、第39177471A号“国源投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第5002841号“国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质量控制;气象信息”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为“国源地图”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