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锦上添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受让人:广州探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0200号“阿杏饭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6551号“阿杏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