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086900号“萱茶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萱茶颜 60086900

阅读:76799 2023-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西万箐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对第60086900号“萱茶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第56811271号“茶颜”商标、第1533…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西万箐空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对第60086900号“萱茶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第56811271号“茶颜”商标、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关公众必将混淆商品的真正来源,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其他不特定大多数主体的公共利益,易助长恶意抢注的歪风,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具有恶意。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争议商标的网络检索页面;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3、(2021)湘01民终7221号判决书;

  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公司品牌简介;

  6、申请人产品受消费者欢迎喜爱的情况;

  7、各大媒体对申请人的部分报道情况;

  8、公证书;

  9、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注册在先,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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