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京润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48546164号“832共享直播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832平台”是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是申请人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的指导下,建设和运营的B2B平台。若争议商标不被无效宣告,将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类似判决书;
2、宣传介绍材料;
3、政策文件;
4、荣誉文件;
5、832平台协议;
6、832平台商品和服务照片;
7、和解协议;
8、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31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数字“832”、汉字“共享直播间”构成,使用在“互联网广播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服务特点的描述或宣传用语,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引用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明确其具体的理由,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为社交网络提供在线聊天室”等服务的来源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荣誉文件、平台协议及部分媒体报道等证据形成时间大多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相关图片形成时间亦难以确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