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802011号“挑葱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挑葱会 70802011

阅读:68951 2023-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保靖县树香黄金茶产销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02011号“挑葱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

  申请人:保靖县树香黄金茶产销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02011号“挑葱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挑葱会”,使用在红茶、绿茶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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