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芯子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26361号“凌晨五点的光 YOGA SHARING PLATFO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相关案件资料。
经复审认为,“凌晨五点的光 YOGA SHARING PLATFORM及图”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