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佟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60732号“佟威TONG WEI T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815795号“TONGWEI及图”商标、第20470226号“通心粉社区TONGWEI.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复审的货物展出、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