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安东尼奥葡萄酒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43069号“STELLA ROSA Natur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此外,已有大量包含“Naturals”和“Natural”的商标在第32类上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中的主要显著部分“STELLA ROSA”已经通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建立了很强的知名度,完全不会因为“Naturals”一词产生误认而购买申请人的产品。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及释义、宣传报道、获奖报道、系列葡萄酒详情、化验证明及中译文、申请人“STELLA ROSA”系列商标信息、合作函及译文、销售账单及译文、支付凭证、原产地及卫生证明、装箱单、提货单、订单及中译文、销售统计表、包含“Naturals”和“Natural”商标档案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Naturals”,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