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80636号“j sh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 shop 33680636

阅读:106377 2023-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居之岛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80636号“j sh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519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居之岛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80636号“j sh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519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51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简介、门店照片、授权书、淘宝店铺销售展示页截图、后台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鞋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鞋柜;椅子;家具;桌子;衣帽架;送餐车(家具);凳子;展示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非金属托盘;木或塑料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查看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资料,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公司简介;2、店面照片;3、复审商标注册证;4、授权书、企业信息、护照;5、淘宝店铺信息、产品销售页面、订单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鞋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8月19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鞋柜”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519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非金属托盘;木或塑料梯”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鞋柜;椅子;家具;桌子;衣帽架;送餐车(家具);凳子;展示架”商品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鞋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证据3仅系复审商标注册证;证据4的授权书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且仅能证明其授权广州市家品佳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自己公司旗下注册的品牌商标及推广、销售、生产品牌商品,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使用;证据5中,产品销售页面未显示形成时间,订单信息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鞋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柜;椅子;家具;桌子;衣帽架;送餐车(家具);凳子;展示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33680636号“j sh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 shop 336806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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