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02861号“东方CJ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716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的注销申请,我局已予核准,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