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OBERTO COIN S.P.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0660号“ROBERTO CO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号,也是其创始人的名字,“COIN”是创始人姓氏,申请商标整体直接指向申请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在此之前已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过含有“ROBERTO COIN”或其中文翻译“珂瑛”的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晓度。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4130号商标、第187049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稳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Roberto Coin官方网站截图;商标档案;Roberto Coin官方微博;相关报道;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COIN”,但申请人提交的Roberto Coin官方网站截图、相关报道等在案证据显示,“ROBERTO COIN”为申请人创始人名字,系珠宝设计师,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