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文亚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0042号“词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在先“词源”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词源”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文字“词源”,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获准注册。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