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53126号“THOM BROW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HOM BROWNE G1153126

阅读:95342 2023-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HOM BROWNE JAPA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冬梅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53126号“THOM BROW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35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HOM BROWNE JAPA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冬梅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53126号“THOM BROW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35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Thom Browne Japan, Inc.提供的百度百科品牌介绍、网络媒体宣传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指甲钳”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G1153126号第8类“THOM BROWNE”注册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介绍;

  2、小红书平台搜索的部分结果;

  3、微博平台销售以及购物分享截图。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指甲钳”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8月23日至2022年0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对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的介绍;证据2、3显示的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指甲钳”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153126号“THOM BROW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HOM BROWNE G11531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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