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东飞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未来已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64128号“东飞Dong F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0812号“东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8828号“东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且服务场所招牌及内部装饰、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服务提供协议等服务商标所附着的相关用品的不同,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即可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进行有效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奖项、东飞大药房工商信息及门店照片、进货合同及发票、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发票、药店工装购买合同、发票及照片、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宣传截图、部分宣传海报、东飞大药房部分集体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东飞”,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秘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