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声咚击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76036号“声咚击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法定法规,故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声咚击西”,该标志系对成语“声东击西”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演节目”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40413号“声东击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声咚击西及图”与引证商标“声东击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