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农恋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9620号“亮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汉语当中的固定词组,而是申请人结合经营理念独创而成的,属于臆造性标志,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无关,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与申请商标表达形式类似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因此按照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亮果生”构成,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