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城市金邦涂装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5日对第56221374号“汉德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52896号“汉高及图”商标、第7326037号“汉高”商标、第11396366号“汉高”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囤积商标,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22、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的介绍、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所获荣誉奖项、公司年报、销售情况、赞助情况等;
23—25、申请人维权情况;
26、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用胶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文具或家用塑料黏合剂、印章(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文具用胶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德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汉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金邦德高涂刷大师滚筒刷”、“金邦多乐士涂刷大师滚筒刷”、“金邦立邦涂刷大师滚筒”、“金邦雨虹涂刷大师滚筒刷”、“金邦华润大师滚筒刷”、“汉德高”、“汉德高Handhigh”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