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理肤天使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6978号“SKIN100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9243号“SKIN”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25879510号“SKINIOOA”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第62056328号“SKIN BELOVED +肌肤宠爱+”商标和第65609574号“SK-IN”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21251479号“SKINLOOK”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且已公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