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28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3292号“SPICY 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在自助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详见第186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帐篷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