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友善电子商务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权皇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2671号“酉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8930号“酉情”商标的专用期限截至2022年12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