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90791号“正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7855号“医正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