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贝赛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67051号“FUR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7100号“FUN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其中“FURSMART”不是“毛皮市场”的含义,也并非常用商贸用语,固有显著性较强,具备商标的可识别性,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且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转让资料、网络搜索资料、相关案例资料、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的“FURS”可译为“毛皮”、“MART”可译为“市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商标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