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芒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46704号“少爷爱吃面 SHAO YE AI CHI 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251号、第15658463号、第19238814号、第15827373A号、第1710662号、第17072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意大利面条;挂面;面条”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意大利面条;挂面;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文字“少爷爱吃面”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幼儿面条餐;意大利面条;挂面;面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含“少爷”,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