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69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67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