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再发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鲁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耐克斯艾匹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0315号《关于第7419560号“A牌A P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2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815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其与安答卫浴公司就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存在授权许可使用关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发货单、照片和合格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水管龙头、水箱、水龙头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中山市安答电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授权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该公司的有关送货单、商品图片和合格证等,商品包括水箱、花洒、龙头等,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等,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