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省同创万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远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70822号“同创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6824号“同创万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6108号“同润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95188号“同创•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67164号“同盟万家 TMWJ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同盟万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开发票”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开发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开发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