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扬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对第454127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40842号图形商标、第52059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全球通”、图形的恶意摹仿,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全球通”品牌1998-2000年调查数据及分析》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部分广告合同;
3、2004年-2012年在申请人公司开通全球通电话业务的受理单复印件;
4、第38类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和通报;
5、在先胜诉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在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剪纸;卡纸(卡纸板);说明书;照相架;纸盒;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商品上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5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获准注册在第16类硬纸管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一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剪纸;卡纸(卡纸板);说明书;照相架;纸盒;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箱纸板、印刷品、宣传画、纸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