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保海
委托代理人:河北家家有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03511号“牧野古泉MUYEGU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19544号“牧野丰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670651号“牧野古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617916号“牧然堂MUR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字形书写、整体外观设计、呼叫、含义及品牌指向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分属不同地域,且服务商标有明显的地域性限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不存在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商业信息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牧野古泉”与引证商标一、二“牧野丰泉”、“牧野古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