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中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行合一共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68484号“中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6311号“中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担保;代管产业;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贷款;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公寓管理”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公寓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兆”与引证商标“中兆”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