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预订美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28453号“预订美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为申请人字号,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微信公证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预订美好”为日常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